中新網台州12月22日電 (見習記者 謝盼盼 通訊員 林靜)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駛容易與快速行駛的車輛相撞被追尾,導致惡性交通事故發生,近年來這些交通事故屢見不鮮,可似乎很多人沒有意識到。12月22日,浙江省台州市黃岩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低速行駛引發的一起交通肇事案,肇事者經某依法以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今年7月17日,河南人經某駕駛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重型普通半掛車,拉著一車廂的汽車配件自江蘇省江陰市開往浙江省溫嶺市。當天上午9時20分許,行駛中的車子突然發出“砰”地一聲,經某靠邊停車檢查,發現車子右側第三軸的內側輪胎爆胎,可車上備胎又沒氣了。經某打電話向車主蔡某彙報情況後,估計減速行駛應該問題不大,決定“挨”到出口後再作修理。經某打開危險報警閃光燈,以低於每小時30公里的時速繼續向前行駛。
  10時許,車子行駛到九曲嶺隧道內時,意外發生了,一輛快速行駛的輕型貨車從後方駛上,與經某行駛的車子發生劇烈碰撞,事故造成輕型貨車車主陳某及車上三名乘客死亡及車輛損壞。
  事故發生後,經某即打電話報警,隨後到交警部門接受調查,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肇事經過。
  高速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陳某駕駛的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載人超過核定人數,且在高速公路上未確保安全行駛,其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因果關係,是造成事故的原因。經某駕駛的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在明知駕駛的車輛中,有條件採取救援措施的情況下,卻低於規定時速行駛,其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因果關係,是造成事故的原因。陳某和經某的過錯行為共同導致了此次事故的發生,並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應各承擔此事故同等責任。
  8月27日,車主蔡某就民事賠償部分與四被害人方達成了協議,賠償了被害人方的經濟損失,並取得了四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10月30日,檢察院以經某犯交通事故肇事罪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經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駕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機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低於規定時速在調整公路上行駛,造成致四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並負事故同等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以懲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完)
(原標題:駕貨車高速路上低速行駛被追尾致4死 男子獲刑10個月)
編輯:SN123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w48kwaeg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